黔管发〔2017〕6号
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及能源主管部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省有关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共机构用能管理,摸清公共机构的底数,为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打下良好基础,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暂行办法》及全省2017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安排,决定于2017年起开展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能源审计的对象范围
能源审计对象范围是全省各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根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暂行办法》及《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及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评价标准》相关要求,“年能源消费量达 500 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 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以及“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单位及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遴选)单位”每 5 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
二、能源审计的目标要求和内容
能源审计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是改进节能管理实现节能改造的基础性工作。能源审计的目标要求是通过能源审计摸清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种类、数量、用能方式,找出公共机构中的高能耗设备和不合理用能方式,挖掘节能潜力,提出改进或改造建议,并监督实施,达到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总量,确保实现节能降耗任务目标。
能源审计主要内容包括能源管理现状、能源管理体系建立(或运行)情况、各主要用能系统用能情况、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效率、能源资源消费总量及结构、能效指标、节能潜力分析等。一般包含摸清公共机构情况底数、开展能耗情况分析、组织现场作业、出具能源审计报告等程序。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出具的能源审计报告应参考省机关事务局联合省节能监测中心联合编制的《贵州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报告编制指南》(具体见附件)。
三、能源审计的职责分工
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审计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配合、相互协调”原则,明确各自分工,确保形成工作合力。
省机关事务局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的统一部署,指导各级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的开展,审核各市(州)、省直各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能源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党政机关及省级公共机构示范(创建)单位、省级公共机构能效领跑(遴选)单位的能源审计工作。省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工作。
市(州)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负总责,市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部署督导工作。各市(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工作,负责本级党政机关的能源审计工作。各市(州)直部门负责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同时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学校、医院、大型文化、科技、体育场馆等建筑的能源审计工作。
各公共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配合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工作,根据能源审计报告,制定、落实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整改实施方案,报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备案。
四、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的选定
(一)对已纳入2017-2018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单位和能效领跑者遴选单位的省级公共机构,省机关事务局将于近期统一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已自行开展的除外),并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服务指导价格。
(二)其他省有关单位(部门)、各市(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可参考以上方式选定本部门(系统)、本区域的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提供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开展能源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具有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
3.拥有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技术人才;
4.具备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提供公正、客观、科学、高效服务的制度措施;
5.具有实施的能源审计、节能规划或节能评估等项目案例;
6.具备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其他条件。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应严格执行《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技术导则》(GB/T31342-2014)标准、程序。
(三)省机关事务局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组织行业专家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报告质量评审,对能源审计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有重大偏差的能源审计服务机构中止其能源审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纳入信用体系记录,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能源审计经费及费用
根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能源审计的工作经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六、监督与考核
为确保顺利推进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考核通报制度,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省级机关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目标考核及各地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