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省公共机构用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依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国管局〔2015〕第32号令)、《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2009〕第10号令)和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能源审计的对象范围
能源审计对象范围是全省各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能源审计的目标要求和内容
能源审计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是改进节能管理实现节能改造的基础性工作。能源审计的目标要求是通过能源审计摸清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种类、数量、用能方式,找出公共机构中的高能耗设备和不合理用能方式,挖掘节能潜力,提出改进或改造建议,并监督实施,达到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总量,确保实现节能降耗任务目标。
能源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摸清公共机构情况底数
1、基本信息(单位性质、规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用能人数等。
2、调查用能基本情况,包括用能方式、用能环节、重点用能设备、能源消耗(主要包括:电、水、燃气、汽柴油、煤炭、热力、其他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数据)。
3、核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定期检定情况,能耗统计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情况;
4、核对建筑、设施设备的节能标准符合情况,有无国家明令淘汰设备,设备台帐是否齐全;
5、检测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
6、审查节能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
7、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节能目标执行情况;
(二)开展能耗情况分析
能源审计应从建筑物室内热环境状况、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采暖通风空调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及监测与控制系统运行调节情况方面进行能耗情况进行分析。
1、围护结构。主要包括:
⑴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⑵热工缺陷及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⑶遮阳设施的综合遮阳系数;⑷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⑸外窗气密性。
2、采暖通风空调系统。主要包括:
⑴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湿度;⑵冷热机组的实际性能系数;⑶锅炉运行效率;⑷水系统回水温度一致性;⑸水系统供回水温差;⑹水泵效率;⑺水系统补水率;⑻冷却塔冷却性能;⑼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⑽能量回收装置情况及其性能;⑾空气过滤器的积尘情况;⑿系统新风量;⒀风系统平衡度;⒁管道保温材料性能;
3、供配电系统。主要包括:
⑴系统仪表、电动机、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状况;⑵供配电系统容量及构成;⑶用电分项计量;⑷无功补偿;⑸供用电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功率因数、各次谐波电压和电流及谐波电压和电流总畸变率、电压偏差)。
4、照明系统。主要包括:
⑴光源、灯具类型;⑵照明灯具效率和照度值;⑶照明功率密度值;⑷照明控制方式;⑸有效利用自然光情况;⑹气体放电灯功率因数不低于0.9。
5、监测与控制系统。主要包括:
⑴集中采暖与空气调节系统监测与控制;⑵供水系统监测与控制;⑶照明、动力设备监测与控制;⑷现场控制设备及元件状况(控制阀门型号与安装、变频器型号和参数、传感器、阀门、执行器及变频器的状态)。
(三)组织现场作业
1、制定现场作业计划。主要内容为:调查形式、时间、内容、人员、调查表模板等。
2、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现场巡视、实地勘察等形式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审计对象、完善审计边界。
3、组织现场测试。检查建筑功能的真实服务水平(温度、温度、照度等),对整个审计阶段跟踪连续检测并记录。检测对象主要包括供暖系统、空调系统、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围护结构、办公用电设备等。
(四)能源审计结果
通过能源审计,根据公共机构实际情况,确定比较基准,计算节能量和节能率,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节能改造建议方案,形成能源审计报告。主要包括:
⑴建筑的年能耗量及其变化规律;
⑵能耗构成及各项所占比例(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电耗、水耗、人均能耗、电耗、水耗、车辆能耗等情况);
⑶针对建筑能源利用情况,运用各项能耗指标结果与国家、行业、区域能耗标准进行对标分析,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关键因素、提出节能改造方案;
⑷进行节能改造的技术经济分析;
⑸编制能源审计情况报告(具体要求详见技术导则)。
三、能源审计的职责分工
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审计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配合、相互协调”原则,明确各自分工,确保形成工作合力。
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的统一部署,指导各级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的开展,审核各市、省直各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能源审计目标完成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党政机关的能源审计工作。省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负总责,市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督导工作。各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工作,负责本级党政机关的能源审计工作。市直各部门负责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工作。
省、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同时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学校、医院、大型文化、科技、体育场馆等建筑的能源审计工作。
全省公共机构都应按照工作要求选择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并签订审计合同,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配合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工作;根据能源审计报告,制定、落实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整改实施方案,报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备案。
四、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的选定
(一)省本级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的确定。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省本级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名单、服务指导价格和拟定合同文本。
(二)省本级公共机构选用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省本级公共机构在上述确定的名单内选择服务机构、签定能源审计服务合同。
(三)各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各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参考以上方式选定本区域的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提供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开展能源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具有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并取得计量认证资质或实验室认可资质;
3、拥有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技术人才;
4、具备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提供公正、客观、科学、高效服务的制度措施;
5、具有实施能源审计的项目案例;
6、具备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其他条件。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应严格执行《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技术导则》(GB/T31342-2014)标准、程序。
(四)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组织行业专家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报告质量评审,对能源审计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有重大偏差的能源审计服务机构中止其能源审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纳入信用体系记录,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能源审计时限要求
(一)全省党政机关能源审计工作应于2017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省、市行业主管部门于2017年底前组织完成本行业单位50%的能源审计工作,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
六、能源审计经费及费用
(一)根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能源审计的工作经费,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机构性质、经费保障政策等情况统筹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同时,鉴于省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级开展能源审计的工作经费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
(二)被审计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费用原则上由被审计单位在运行经费中列支。财政基本保障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能源审计费用列入本单位运行经费;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机构其能源审计费用可列入本单位成本,按规定享受国家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七、监督与考核
为确保顺利推进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考核通报制度。各市、省直各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必须将能源审计工作进度情况,填写《开展能源审计工作进度报表》,经市政府、省直厅局分管领导和行业主管领导签字后,书面报送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通过省机关事务局大数据平台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网站报送电子版。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送情况进行审核检查、汇总排队,报经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通报全省。
各市、省直各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